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 (1)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并且财产受让人也知道债务人的这种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主张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而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债权人必须向法院就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只有法院作出了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债权人的撤销权通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对此,(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的,则该合同将因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经交付财产,则根据是有偿、无偿或低价处分,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考虑是否撤销该行为并返还财产。对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在原物能够返还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价款,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就不应被撤销,而只能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讨债知识的介绍,追债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你有一些难以要回的债可以请讨债公司帮忙,相信结果一定会令你满意的。
晋中位于山西省中部,东依太行,西临汾河,北与省会太原市毗邻。晋中乃是一座历史文化底蕴非常深厚、文化气质十分独特鲜明,发展潜力巨大无限的,古老而现代化的地区。其本身作为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商代后期境内就有大小城邑出现,更在春秋时期开始设立县一级行政建制,境内文化熏陶及景观旅游资源异常活跃,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就在晋中地区。
晋中是晋商故里,纵横商界600年。曾经创造过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西方学者把山西商人同犹太商人媲美,实可断言山西商人的开拓进取精神。17世纪初到20世纪30年代初期,晋中商人尤其祁县、太谷、平遥商人的商号店铺遍设全国各地,三百年前,就有祁、太。平的客商的足迹远涉澳门、日本、西亚和俄国、外蒙古西欧。他们最大的成就,是1824年,在平遥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家金融机构“日升昌”票号,以此为代表的山西票号“汇通天下”、走西口,揽中华,“执全国金融之牛耳”。创造“海内最富”,平遥城的鼓楼南大街曾被喻为中国的华尔街,也是中国银行业行业的早期诞生地。从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的走红,到电视剧《白银谷》《乔家大院》、话剧《立秋》、舞剧《一把酸枣》的轰动;晋商文化似乎是一个不太久远的文化层拉出山西,席卷全国。承载着晋商文化丰富内涵的“四大城”(太谷城,平遥古城、祁县历史文化名城和榆次老城)“六院”(榆次常家庄园、祁县乔家大院、渠家大院、灵石王家大院、太谷曹家大院、太谷孔祥熙宅院),展开双臂,迎接着全世界爱好诚信,倡导文明,爱好和平的各界朋友。